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597號
原 告 林水藤
訴訟代理人 林庭毅
原 告 劉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曲文玲間因容忍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