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541號
原 告 戴妏伊
被 告 宋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零伍元(除經調解部分外)應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7月間因承接製作訴外人中華電 信之廣告影片案,而委託原告協助其製作拍攝,被告並承諾 給付報酬,原告擔任製片之職務,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 萬9,000元(下稱系爭廣告案),系爭廣告案業於104年8月1 2日完成,並分別於104年9月18日以「宅男篇partl」、104 年9月24日以「宅男篇part2 」、104年10月1日以「宅男篇p art3」、1 04年10月15日以「宅男篇part4」、104 年12月6 日以「塔羅牌命運好好玩」上傳於Youtube ,被告應依約給 付報酬。惟屢催無果,因而於105 年9月1日以臺北古亭郵局 存證號碼第000992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文到7 日內為給 付,然被告於105 年9月2日收受後迄今仍未為支付,乃依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 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確實有欠2萬9,000元等語 。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手機 對話截圖、影片截圖、電子郵件、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 堪信為真,其主張亦為被告所認諾。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 萬9,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6 年7 月27日(見本院卷第7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為305 元(其餘訴訟費用,因已調解成立由調解當事 人各自負擔),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