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悅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9,4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