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九號
原 告 翔鴻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陸仟玖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
仟捌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李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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