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249號
KLDV,93,補,249,200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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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九號
  原   告 翔鴻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陸仟玖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
仟捌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李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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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鴻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