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6年度,455號
SLEV,106,士簡,455,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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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455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59 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又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7 條、第116 條第 1 項第1 款及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 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 同)106 年1 月5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 原告之簽名或蓋章及自然人被告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 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法人被告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提出被告鄭政謀等七人之全體繼承人個人基本 資料,並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或裁判費1100元 到院,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送達至原告起訴時 所指定之送達處所即新竹郵局19-435號信箱,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郵政機關以招領逾 期為由退回法院而受影響。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原告雖就本院上述補正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迴避,惟聲請迴 避部分,業經本院於106 年7 月20日以106 年度士簡聲字第 455 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裁定書乙份附卷可參;另補繳裁判 費部分,依法不得抗告,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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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