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救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童廣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青憶、滕熙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財產,無能力支付訴訟費用,但本 件訴訟非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 勝訴之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