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楊琇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龔依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調解程序中表示要擴張訴之聲明
,並於一週內捕陳擴張之金額,然原告同年月21日補正後之訴狀
並無提出擴張後究竟請求之金額為何?如何計算而來?實有礙法
院審理之進行及對造防禦權之行使,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禁止原告追加起訴及擴張訴之
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確定之訴之聲明(即最終究竟請求之金額總和為若干,
及各項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上開補正狀請附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