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交簡字,93年度,489號
KLDM,93,基交簡,489,200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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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交簡字第四八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四
            國民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八九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引用書類
本件犯罪之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如後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按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 升0點二五毫克(MG/L)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 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其中毒症狀為 輕度協調功能降低,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五毫克以上,其中毒症狀為反應較 慢、感覺減低而影響駕駛,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八十八年八月五日(88)北總內字第二六八六八號函可參。其次,酒精使用後 對身體之影響,除自主神經系統亢奮與認知功能之暫時性缺損外,與駕駛能力有 關而將受影響者,為1、對移動景物之追蹤能力。2、經強光照射後恢復視力。 3、監視四周之注意力。許多人常因飲酒後無可自覺之生理反應,以致頭部功能 已缺損,仍不自知而照常開車;雖每人飲酒後之自覺生理反應不一,然而同種族 間之酒精清除率係相近,故一般而言,飲用同量酒精後對每個人身體之影響應類 似,且酒精濃度與肇事率之關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時,肇事 率為未飲酒者之兩倍,有台北醫學院、中央警察大學所製相關研究文獻資料可參 。
二、據上論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曉示上訴
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 志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




附錄: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八九三號  被 告 甲○○ 男 四十三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里○○街六十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 罪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十三時多許,在基隆市和平島與友人  喝高梁酒,甲○○喝了二杯後,於同日十六時許,由友人駕車載甲○○至基隆市  ○○路,甲○○再駕駛車牌號碼3B─559號營業小客車,欲返回基隆市住處  。旋於同日十七時五十分許,途經基隆市○○區○○路六號對面前,自後撞上停  在該處,林涂秀卿所有由林孝和所使用之車牌號碼7B─7020號自用小客車  ,致該自用小客車後保險桿、後底板、後車箱蓋、後車燈罩毀損(已和解),經  警臨檢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一點0五毫克而查獲。二、基隆市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孝和於警詢中  證述經過情形相符,復有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單、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乙紙在卷足憑  ,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檢 察 官 高 永 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闕 仲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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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