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監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定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
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
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弟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縣民雄鄉平和村一鄰頂店仔一號
),自五十四年三月起,罹患智能障礙,雖屢經延醫治療,均不見起色,經本院
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禁字第二八號裁定宣告禁治產,惟甲○○嘉
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法定監護人,而聲請人開親屬會議決議
由聲請人乙○○為其監護人,爰聲請選定聲請人乙○○(女、二十七年十一月十
七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縣民雄鄉興南村四
鄰頭橋一二八號)為甲○○之監護人等語。
三、查甲○○為聲請人之弟,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禁字第二八
號裁定宣告禁治產人之事實,有該裁定一份附卷可稽。又甲○○並無民法第一千
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法定監護人,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戶籍謄本在卷
足憑,而聲請人開親屬會議決議由乙○○為其監護人,有親屬會議紀錄一份為證
,爰審酌上情,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選定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甲○○之監
護人,以護養療治禁治產人甲○○之身體。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庭
~B 法 官 林世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B 書記官 楊褔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