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簡字第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孫則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 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交付遺產事件,原告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提出追加被告訴狀,請求追加當事人楊存仁、楊義男、楊春盛、賴春榮為被告, 聲明求為交付遺產之判決等語。
三、惟查本件原告請交付遺產案件,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送達訴狀予被告甲 ○○,並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進行言詞辯論審理(未終結),經本院於九十三 年十月二十五日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不經言詞辯論判決,為駁回原告之訴之終 局判決;並於同年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送達原告;原告前開追加之訴雖在收受 判決之前,惟本院既已為終局判決,訴訟因而終結,原告追加起訴,自不應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 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B 書記官 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