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發查偵字第三號
),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式程序進行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甲○○前因侵占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以 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執行至八十八年六月一 日縮刑假釋付保護管束,嗣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 行完畢論;不知惕勵,原係乙○○○○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產險公司)委 外招攬保險業務之人員,並代理國華產險公司收取客戶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費 ,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利用此機會,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 意,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之期間,連 續將其向如附表所示之楊逸函等九十九人所收取、屬於其業務上所持有之上開保 險費(金額如附表所示),未繳交予國華產險公司,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侵占入己,挪為己用,合計侵占金額共計為新台幣(下同)十八萬零四百五十七 元。嗣經國華產險公司發現該等客戶保費遲未繳回,始知上情。二、案經國華產險公司告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聲請簡易判決。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審判筆 錄),核與告訴代理人羅士翃於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復經證人即被告同事呂正 龍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並有國華產險公司向客戶楊逸函等人詢問是否如期繳納強 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費之存證信函數十紙在卷足憑,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足證被告確有因業務關係而為侵占金錢之行為。又被告於心智正常之 狀態下,而侵占代收之款項供己花用,足見被告對此行為乃係有所認識,且有意 使其發生,足證其主觀上對此有故意之犯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⑴查被告甲○○為國華產險公司業務員,工作項目包含收取保險費,為從事業務 之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名。被告先後 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 ,應依連續犯論處,並加重其刑。再查甲○○前因侵占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 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執行至八十八年六月一 日縮刑假釋付保護管束,嗣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 行完畢論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金額數目,造成告訴人國華產險公司之損害,其 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公司成立和解(有和解書一紙附於發查偵卷第二十頁 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⑵按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 款所稱「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案宣示判決之時,而 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即後案「宣示判決時」既已逾前案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上,雖後案為累犯,但累犯成立之要件與宣告緩刑之 前提要件(即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示之情形)本不相同,且法律亦 無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刑之規定。故成立累犯者,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件,經審 酌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仍非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九十 二年第十八次刑事庭會議參照)。查被告甲○○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 行完畢後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紀錄表可徵,惟被告事後 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已與告訴人公司成立和解,有前揭和解書可參,信其 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四年,用啟自新,並諭知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 鳳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 秀 惠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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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保 單 │保 戶│保 單│保 單│ 保 費 │ 車 牌 │
│號│ 號 碼 │名 稱│出單日│生效日│ (新臺幣) │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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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00000│楊逸涵 │⒎│⒎│ 一七六四元│OM─七三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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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0000000│呂寬 │⒎│⒎│ 一七三二元│V四─一七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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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00000000│游穎宏 │⒎│⒎│ 二一八七元│GF─五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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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00000000│李水泓 │⒎│⒎│ 二一八七元│JF─四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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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0000000│吳嫣 │⒎│⒎│ 一七六四元│P八─二八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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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00000000│陳集憲 │⒎│⒎│ 一八五六元│KC─六九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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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0-000000000│王桂晶 │⒎│⒎│ 二七九四元│六七七二─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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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00000000│褚旻浩 │⒎│⒎│ 四○二七元│八K─一四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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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000000000│羅正儀 │⒎│⒎│ 二一八七元│W三─九九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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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曹徐奔妹│⒎│⒎│ 一七六四元│八○七八─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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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李進益 │⒎│⒎│ 二一八七元│HT─四○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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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許素珍 │⒎│⒎│ 一七六四元│三N─二七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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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吳嫣 │⒎│⒎│ 一七六四元│GK─六九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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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簡蕭秋香│⒎│⒎│ 一六一四元│V七─四九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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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楊詩音 │⒎│⒎│ 一九六六元│P六─○六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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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林慶文 │⒎│⒎│ 二一八七元│九B─一八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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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潘秋龍 │⒎│⒎│ 二一八七元│LU─三七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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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陳鶯花 │⒎│⒎│ 一八七一元│八九六一─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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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邱顯鐘 │⒎│⒎│ 二一八七元│GT─六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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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呂福源 │⒎│⒎│ 二一八七元│KO─八七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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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劉英 │⒎│⒎│ 一七六四元│LK─七○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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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陳良雄 │⒎│⒎│ 二一八七元│六V─○○○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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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鄭德貴 │⒎│⒎│ 二三二六元│五H─三二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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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劉瑞容 │⒎│⒎│ 一七六四元│二P─○一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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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許俊華 │⒎│⒎│ 二一八七元│LK─二二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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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林佳緯 │⒎│⒎│ 二七○二元│DH─七○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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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謝永文 │⒎│⒎│ 二一八七元│七九五一─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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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簡兩發 │⒎│⒎│ 一八五六元│九N─六六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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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沈春梅 │⒎│⒎│ 一七六四元│三B─四七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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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莊義龍 │⒎│⒎│ 二三二六元│五T─八二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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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鴻運起行│⒎│⒎│ 一六三一元│九G─四○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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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陳美惠 │⒎│⒎│ 一二一二元│KF─○八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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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李家宏 │⒎│⒎│ 二三七一元│六T─二五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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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張國基 │⒏1│⒎│ 一六三五元│九G─四七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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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王禎祥 │⒏1│⒎│ 一六三五元│CS─三一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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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石宗榮 │⒏1│⒎│ 一六三五元│KV─八三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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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黃杉益 │⒏4│⒎│ 一四一四元│W六─七二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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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劉振禮 │⒏5│⒎│ 二一八七元│八N─八七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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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沈蝶炫 │⒏5│⒏1│ 二一八七元│二○八八─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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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洪正雄 │⒏5│⒎│ 一六三五元│IK─五六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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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鄭萬子 │⒏5│⒎│ 二一八七元│G七─一○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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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張秀珠 │⒏5│⒎│ 一七六四元│九六三二─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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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邱德豪 │⒏5│⒎│ 二八八○元│F三─七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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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游令州 │⒏│⒏7│ 二一八七元│LV─九一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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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陳阿保 │⒏│⒏7│ 一七六四元│KD─八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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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林慶禎 │⒏│⒏6│ 一六三五元│LI─○○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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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余啟民 │⒏│⒏│ 一六三五元│V八─三二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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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黃崇崑 │⒏│⒏5│ 二一八七元│LV─○○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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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許文福 │⒏│⒏5│ 二一八七元│○五二三─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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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李素雲 │⒏│⒏5│ 一九六六元│HC─四五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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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林傑民 │⒏│⒏5│ 二一八七元│HS─七二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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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陳水生 │⒏│⒏│ 一六三五元│KU─六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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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吳漢通 │⒏│⒏│ 一六三五元│L五─二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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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林聰斌 │⒏│⒐│ 一八五六元│LI─○八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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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張再添 │⒏│⒏│ 一六三五元│VN─○四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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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游文章 │⒏│⒐│ 一七三二元│五G─四五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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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黃昇富 │⒏│⒐9│ 三九六九元│BC─五○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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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葉嘉龍 │⒏│⒏│ 二一五○元│FP─八○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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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馮聖明 │⒏│⒏│ 二三七一元│K五─五一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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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柳懷志 │⒏│⒏│ 二七○二元│九P─六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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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卓逸青 │⒏│⒐6│ 二八八○元│KV─九七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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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鄭舒倖 │⒏│⒏│ 一八六五元│MK─二八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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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遠東汽車│⒏│⒎│ 二一八七元│IE─七三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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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陳國祥 │⒏│⒎│ 一六三五元│BW─六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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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 │楊逸涵 │⒎│⒎│ 二二○四元│OM─七三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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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 │呂寬 │⒎│⒎│ 六八五元│V四─一七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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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 │呂寬 │⒎│⒎│ 一五八七元│V四─一七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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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 │李家宏 │⒎│⒎│ 三五五一元│六T─二五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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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 │王翠幗 │⒎│⒎│ 二六七七元│L八─四一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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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 │黃杉益 │⒏4│⒎│ 一八五二元│W六─七二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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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 │戴正雄 │⒏5│⒏3│ 八五六元│JM五─○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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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 │林聰斌 │⒏│⒐│ 二六七八元│LI─○八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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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 │吳漢通 │⒏│⒏│ 一四四三元│L五─二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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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 │游文章 │⒏│⒐│ 三六二九元│五G─四五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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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徐銘憲 │⒎│⒎│ 七七七元│HYN─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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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陳美秀 │⒎│⒎│ 七七七元│HYZ─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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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葉根勇 │⒎│⒎│ 五六七元│QTQ─七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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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張蔥 │⒎│⒎│ 七七七元│LLP─○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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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許鳳國 │⒎│⒎│ 七七七元│FJ六─四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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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辛永祥 │⒎│⒎│ 五六七元│EWZ─三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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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陳正吉 │⒏│⒏│ 五六七元│RQZ─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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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陳逸道 │⒏│⒏│ 七七七元│ITB─六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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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徐陳美娥│⒎│⒎│ 一○二七元│SKG─二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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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陳仕賢 │⒎│⒎│ 一四三七元│IBT─二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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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趙令添 │⒎│⒎│ 一○二七元│VLA─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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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黃雅玲 │⒎│⒎│ 一四三七元│SEH─八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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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翟永昌 │⒎│⒎│ 一四三七元│JL三─九七八│
├─┼───────┼────┼───┼───┼──────┼───────┤
││0000-000000000│張政杰 │⒎│⒎│ 一四三七元│JK七─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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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戴正雄 │⒏5│⒏3│ 一四三七元│JM五─○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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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徐登見 │⒏6│⒎│ 一四三七元│GRC─九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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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張啟明 │⒏6│⒎│ 一四三七元│FRI─三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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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楊逸涵 │⒏│⒏8│ 一四三七元│KYA─九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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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葉馥慈 │⒏│⒏│ 一四三七元│JL九─八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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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徐世儒 │⒏│⒏5│ 一○二七元│QF二─○七○│
├─┼───────┼────┼───┼───┼──────┼───────┤
││0000-000000000│陳秋嬌 │⒏│⒏6│ 一○二七元│QF二─三五三│
├─┼───────┼────┼───┼───┼──────┼───────┤
││0000-000000000│劉連財 │⒏│⒏7│ 一○二七元│RRO─九七七│
├─┼───────┼────┼───┼───┼──────┼───────┤
││0000-000000000│詹金發 │⒏│⒏│ 一四三七元│HZD─八四八│
├─┼───────┼────┼───┼───┼──────┼───────┤
││0000-000000000│林源培 │⒏│⒐│ 一四三七元│JT九─六三三│
├─┼───────┼────┼───┼───┼──────┼───────┤
││0000-000000000│謝印榮 │⒏│⒏│ 一四三七元│PPD─四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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