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6年度,1199號
SLEV,106,士小,1199,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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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19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陳博昌 (已歿)生前住台北市北投區北投路1段8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惟本件 被告業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一件在卷可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陳博昌為被 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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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