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59號
NTDV,92,訴,259,2004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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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己○○
         乙○○
         丙○○
         張瑜芮
  共   同  張繼準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被   告  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許永昇即源興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阮春龍律師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坤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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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