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己○○ 乙○○ 丙○○ 張瑜芮 共 同 張繼準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被 告 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許永昇即源興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阮春龍律師 被 告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坤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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