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六號 原 告 丁○○ 原 告兼右三 人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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