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241號
NTDM,93,訴,241,2004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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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陳瑾瑜律師
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七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庚○○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偵查中同案被告甲○○(已由檢察官另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併案審理)為南投縣(以下不引縣)埔里鎮民代表會之組員,負責承辦文書處 理、議事日程、總務、經費核銷等業務,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另被告庚 ○○係埔里鎮寬龍宮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代表寬龍宮對外執行管理委員會決議 事項,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間與被告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 於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明知寬龍宮並未辦理己卯年元宵晚會及未曾向埔里鎮民 代表會申請補助款,竟利用職務上辦理社團補助經費報銷之機會,假藉補助寬龍 宮申請己卯年元宵晚會經費名義,並與被告庚○○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 ,盜蓋「寬龍宮管理委員會」之印鑑,偽造「埔里鎮寬龍宮」聲請補助舉辦元宵 活動經費之申請函,持往埔里鎮民代表會交予不知情之約僱人員丙○○收文後, 轉交承辦會計、出納業務之組員甲○○負責簽辦,再經逐級陳予不知情之秘書癸 ○○核章及主席丑○○(以上二人均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決行,並由丑○ ○於該函中批示補助新臺幣(下同)六萬元正。庚○○另基於前揭概括犯意,將 蓋有「庚○○」及連續盜蓋「寬龍宮管理委員會」等印文之空白收據交予甲○○ ,而行使之,甲○○即於該收據上偽填「補助寬龍宮辦理己卯年元宵社教晚會經 費」、「埔里鎮寬龍宮、主任委員庚○○、會計庚○○、金額新台幣陸萬元」等 不實內容,憑以製作報銷單據,再由癸○○於報銷單據之證明人、審核、秘書及 主席等欄位上用印及代為決行,完成形式上之經費核銷手續,最後由甲○○開立 埔里鎮公庫專戶存款支票,並於該支票背面蓋上庚○○印章予以背書提示兌現花 用一空,而行使之,使埔里鎮公所陷於錯誤而如數支付不法利益達六萬元,均足 以生損害於寬龍宮對外行文之正確性及埔里鎮公所關於經費報銷會計制度之正確 性。因認被告被告庚○○與偵查中同案被告甲○○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 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 一六號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況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六十一條第一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亦足資參照。三、公訴人認為被告庚○○涉有前述罪嫌,無非是以下列事證及推論為依據: ㈠證人丙○○在南投縣調查站調查時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結證稱:「 我是埔里鎮代表會臨時人員,於八十八年三月二日下午,庚○○(前埔里鎮代表 會代表)持該『埔里鎮寬龍宮函』到我們代表會辦理申請經費補助,當時係由我 辦理收文,另有本會職員己○○、乙○○及前秘書癸○○等人在場,我印象很深 刻,同時庚○○亦有一併邀約我們參加該寬龍宮之晚會,但我並未答應。而該『 陸萬元正淑芬』是否丑○○本人親自批示,我則無法確認,也不是我代簽的。我 與本會組員甲○○認識已經十幾年了,經我審視該收據上之『核定科目』、『補 助寬龍宮辦理己卯年元宵社教晚會經費』、『埔里鎮寬龍宮、主任委員庚○○、 會計庚○○』及金額等字跡,我一看即確定為本會組員甲○○之親筆字跡無誤, 而甲○○現職即於本會辦理會計及出納等業務。」等語(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南投縣調查站訊問筆錄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 )。
㈡證人己○○在南投縣調查站調查時及該署偵查中結證稱:「收據上之寬龍宮主任 委員及會計簽名應該是甲○○簽的,因為是甲○○的筆跡。」等語(見九十二年 三月二十七日南投縣調查站訊問筆錄及該署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 ㈢證人乙○○在南投縣調查站調查時及該署偵查中結證稱:「我自埔里高商畢業後 ,於民國六十九年進入埔里鎮民代表會擔任工友迄今。埔里鎮代表會有關補助民 間社團之業務係由組員甲○○負責承辦,由其簽請秘書、主席核定補助款之金額 ,其程序係由民間社團將申請補助公文送埔里鎮代會臨時人員丙○○收文,再交 由甲○○簽辦。埔里鎮代會之公庫支票,由組員甲○○保管開立。」等語(見九 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南投縣調查站訊問筆錄及該署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 )。
㈣偵查中同案被告甲○○在南投縣調查站調查時及該署偵查中供稱:「該收據上『 補助寬龍宮辦理己卯年元宵社教晚會經費』、『埔里鎮寬龍宮、主任委員庚○○ 、會計庚○○』等內容及金額新臺幣六萬元均是由我本人填寫的,因為當時我看 到寬龍宮申請元宵社教晚會核銷收據內容空白,僅有庚○○印章及寬龍宮委員會 印章,所以我就將其名字填上並填寫申請用途等內容,以便辦理核銷。於九十一 年(實際上為八十八年)五月間,埔里鎮代表會開定期會時,庚○○有到代表會 找我,詢問我埔里鎮代表會寬龍宮申辦元宵晚會活動經費是否可以領取,我即當 面將我事先已開立好之受款人庚○○埔里鎮農會公庫支票六萬元交給他,至於他



有無領取及如何領取我則不清楚;另於九十一年六月初,庚○○打電話約我到埔 里鎮○○路他開設之『鴻運金紙行』見面,他表示寬龍宮的人都說申辦元宵晚會 活動經費由他領走的,因我是埔里鎮代表會組員,所以他要求我陪同向寬龍宮的 人說明,基於他曾是代表會副主席,政治立場相同,彼此私交甚好,所以我才同 意配合,幫他去向寬龍宮的人說明,第二天上午我二人到寬龍宮監事陳先生(名 字不清楚)住處(埔里鎮騏麟里),由我向在場的陳先生、寬龍宮男性會計及堂 主(姓名均不清楚)等三人說明寬龍宮申辦元宵晚會經費不是庚○○領取的,與 庚○○無關。因為我與庚○○相識已久,故於二月十三日接受南投縣調查站人員 詢問時並未詳實說明,但是埔里鎮街○街傳言前述經費是我拿走的,我才作上述 的補充說明,我是應庚○○要求配合,才向寬龍宮監事陳先生等三人騙稱補助經 費不是庚○○領取,與庚○○無關,其實補助經費六萬元支票確實是由庚○○領 取的。前述公庫支票是我製作,支票由我親自交給庚○○,支票存根庚○○印章 是庚○○交給我,由我當場蓋印的,寬龍宮有向埔里鎮代表會申請前述申辦元宵 晚會活動補助經費,但是確實用途我不清楚,於九十一年五月間,我與庚○○有 相約在前埔里鎮長馬榮吉所有的木屋見面,庚○○表示有人在查寬龍宮補助款之 事,我說『錢是補助寬龍宮的,有什麼關係?』,庚○○說『廟那邊好像沒有領 到錢』,我說『錢是你們領的應該沒有問題?』。」等語(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 日、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南投縣調查站調查筆錄及該署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訊 問筆錄)。
㈤證人即寬龍宮之常務監事丁○○在南投縣調查站調查時及該署偵查中結證稱:「 我自八十七年三月間接任埔里鎮寬龍宮管理委員會常務監事一職迄今,埔里鎮寬 龍宮於八十八年三月間不曾辦過元宵晚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埔里鎮寬龍宮之申 請函及收據,我都沒有看過,寬龍宮每一筆收入及支出,會計戊○○都會交給我 審核,並告知我詳細內容,前述埔里鎮代表會於八十八年三月補助寬龍宮之經費 未曾入寬龍宮之帳戶,會計戊○○亦未曾告知我有這筆收入,故前述函文及收據 並不實在,係何人發函向埔里鎮代表會申請補助款,又何人開立新臺幣六萬元之 收據,我不清楚。於九十一年五月間,甲○○、鎮民子○○與主委庚○○一起到 我家,在場之人另有會計戊○○及堂主寅○○,我們有問庚○○寬龍宮是否有向 埔里鎮代表會申請補助款,庚○○叫子○○到代表會拿補助款之申請函過來給大 家看,我們都說沒有申請,甲○○當場表示補助款六萬元他已經拿去花掉了,大 家聽到都非常生氣,即各自解散離去。甲○○並未要求我協助其辦理核銷,他只 有說到六萬元之補助款他花掉了。我們在開會之前,都不知道有那筆補助款,直 到當天才知道。至於寬龍宮之印章,之前都是放在我們堂主寅○○的辦公桌抽屜 ,也沒有上鎖,也沒有人保管,有人要發公文或蓋掛號信,就拿著用,有時候去 公所辦事也都拿這顆印章去。後來去地檢署開庭後,跟我說這顆印章要專人保管 比較好,從那時起這顆印章就由我保管。」等語(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南投縣調 查站調查筆錄及該署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訊問筆錄)。 ㈥證人即寬龍宮之會計戊○○在南投縣調查站調查時及該署偵查中結證稱:「我是 兼任埔里鎮寬龍宮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埔里鎮寬龍宮於八十八年三月間不曾辦過 元宵晚會,寬龍宮也沒有向埔里鎮民代表會發函請求補助前述己卯年元宵晚會經



費。於九十一年五月間,當時是庚○○以電話聯絡我到丁○○家中,到了丁○○ 家中才知道是為了寬龍宮有無向埔里鎮民代表申請補助款一事,子○○有到代表 會拿申請補助款之申請函給大家看,我們都說沒有申請,甲○○當場表示補助款 六萬元他已經拿去花掉了,大家聽到都非常生氣,即各自離去。」等語(見九十 二年四月二日南投縣調查站調查筆錄及該署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九十三年一月 十二日訊問筆錄)。
㈦證人即寬龍宮之堂主寅○○在南投縣調查站調查時及該署偵查中結證稱:「我自 八十四年起擔任寬龍宮之堂主迄今,庚○○自八十七年間即擔任寬龍宮之主任委 員,寬龍宮並未舉辦己卯年元宵晚會,也沒有向埔里鎮民代表會發函請求補助辦 理經費。於九十一年五月間某日係由主委庚○○通知我們要在丁○○家會面,並 未說明要商討那些事項,我於當天到丁○○家之後,當場有丁○○、戊○○、甲 ○○、庚○○及年約三十餘歲之男士(按:指子○○),我與丁○○等人質疑寬 龍宮申請己卯年元宵晚會經費補助乙事為何渠等均不知道,甲○○才叫另一男士 去埔里鎮代會取來埔里寬龍宮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函,我們看後很生氣,甲○○當 場有承認庚○○並未拿走該筆補助款,要求協助核銷,我們均不同意核銷後,不 久即一同離去。甲○○承認庚○○並未拿走該筆六萬經費,經費已由甲○○花用 了。」等語(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南投縣調查站調查筆錄及該署九十二年七月十 七日訊問筆錄)。
㈧證人子○○在南投縣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於九十一年鄉鎮代表選舉投票前幾天 ,甲○○打電話給我,要我開車到鎮長馬文君的木屋後面載他去庚○○開設之鴻 運香舖店找庚○○談事情,始知寬龍宮有向埔里鎮民代表會申請補助經費之事。 之後我又開車載甲○○與庚○○一起到埔里寬龍宮旁該管委員會常務監事(詳細 姓名我不清楚)之家中,當時在場尚有二位寬龍宮管委會的幹部(詳細姓名我不 清楚),主要商討有關前述寬龍宮向埔里鎮民代表會申請補助款事宜,後來甲○ ○即要我回埔里鎮代表會拿寬龍宮申請補助元宵晚會經費之公文影本,我開車回 代表會向丙○○取得該申請補助公文後,再持往常務監事家中給在場者過目,寬 龍宮管委會之幹部們均忘記有無申請該筆經費,而庚○○與甲○○又為該筆經費 實際上由誰領走,二人爭執不休,雙方沒有結論,最後不歡而散。」等語(見九 十二年四月二日南投縣調查站調查筆錄)。
㈨偵查中同案被告癸○○在南投縣調查站調查時及該署偵查中供稱:「我於七十一 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擔任埔里鎮民代表會秘書,目前退休在家。我 於擔任埔里鎮代會秘書期間曾看過埔里寬龍宮管理委員會於八十八年三月間向鎮 代會申請辦理元宵晚會經費補助之公文,是由組員甲○○承辦,我有核章轉陳主 席丑○○,主席批示『補助六萬元』,何人提出申請我不清楚,該筆補助款由何 人提領,我也不清楚,支票是由甲○○保管、開立及交付,我僅是書面審核用印 ,故何人至代表會提領要問甲○○。我於主席批准後,經核對批准金額與支票金 額相符,予以核章及蓋用票據用印鑑章,乃係被告職務上之工作,並無任何不法 之動機及意圖。」等語(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南投縣 調查站調查筆錄及該署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訊問筆錄)。 ㈩偵查中同案被告丑○○在南投縣調查站調查時及該署偵查中供稱:「寬龍宮申請



補助函上『淑芬、六萬元』簽名與我筆跡相似,但我無法肯定是否為我所簽,我 對該申請內容沒有印象,我印象中庚○○不曾向我提過申請活動補助款之事。埔 里鎮民代表會補助民間團體舉辦活動申請經費補助,主要以埔里鎮民間團體為主 ,一般欲向埔里鎮代會申請經費之民間團體,負責人均會事先與我聯繫,詢問鎮 代會是否有預算經費,若鎮代會尚有補助民間團體之預算,我即請該團體以正式 公文發函至代表會,再由代表會之承辦人員,依公文程序陳核,再由我批示補助 金額。我沒有圖利及偽造為書,我根本不知道這個事情。」等語(見九十一年六 月三日、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南投縣調查站調查筆錄及該署九十二年八月十八 日訊問筆錄)。
被告庚○○就「其未拿寬龍宮函給丑○○(應為丙○○之誤載)」,及偵查中同 案被告甲○○就:「寬龍宮補助款不是假報銷」及「六萬元支票非其領取兌現」等事項,經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結果,發現其二人均研判有說謊之情事,此有 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調科參字第0九二00一0二0六0號測謊報告 書一紙在卷可稽。
綜上所述,被告庚○○與偵查中同案被告甲○○確有共同詐領前揭六萬元補助款 之犯行,復有:⑴埔里鎮寬龍宮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函影本、⑵埔里鎮民代表會八 十八年三月補助寬龍宮辦理元宵社教晚會經費六萬元之報銷原始憑證等資料影本 、⑶八十八年三月補助寬龍宮辦理己卯年元宵晚會經費收據影本、⑷埔里鎮公庫 專戶存款支票(號碼:○一九七九六號)及其存根各一張、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 表一紙等在卷可資佐證。
四、訊據被告庚○○堅決否認涉有上述犯行,辯稱:「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 公文我沒有發,支票我也沒有收,我沒有與甲○○共謀,公文的名稱應該是由寬 龍宮管理會具名,而非寬龍宮。如我與甲○○共謀,支票及領據由我簽名即可, 為何還要甲○○簽名。」、「我是寬龍宮主任委員,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接任, 上任後,我去代表會,劉秘書說要送我椅子、桌子,甲○○叫我拿印章去核銷。 那時我拿我的印章及寬龍宮的官印給甲○○,他蓋什麼不知道。」等語。五、經查:
㈠寬龍宮管理委員會並未辦理己卯年(即民國八十八年)元宵節晚會,且未以辦理 己卯年元宵晚會經費欠缺為由,於八十八年三月一日發函埔里鎮民代表會(以下 簡稱為埔里鎮代會)申請補助經費,亦未領取埔里鎮代會補助之六萬元等情,業 據證人即寬龍宮管理委員會之常務監事丁○○、寬龍宮之會計戊○○及寬龍宮之 堂主寅○○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自堪信為真實。準此而 言,卷附之埔里鎮寬龍宮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函(以下簡稱為系爭寬龍宮申請函) 及埔里鎮寬龍宮出具之收據(以下簡稱為系爭收據)各一紙,係出於偽造者,且 埔里鎮代會補助寬龍宮之六萬元確已遭人詐領等事實,應堪認定。惟被告庚○○ 是否涉有公訴意旨所認為之前揭犯行,自應依憑證據以認定之。 ㈡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你在埔里鎮代表會是擔任何職務 ?工作性質?)我從七十九年進入鎮代會就是擔任臨時人員,處理主席交辦事務 ::(檢察官問:你有無負責收文的工作?)有,我收文的工作是斷斷續續,但 發生寬龍宮這件事時,我剛好負責收文。(檢察官問:【請提示卷附寬龍宮申請



函】你有無收過,請敘述詳細情形?)有,::那天副主席庚○○來的時候,有 很多狀況,第一個是他來的時候他要我馬上收文,我當天公文只有收那一件,因 為我不是每一件公文來我就收文,::我通常是兩、三件才一起收文,那天他來 的時候他一直強調很急、很趕,::那天他還問我知不知道寬龍宮在哪裡,他很 熱情邀請我去參加,::說可以給他們請客。::在被告來申請案件之後,有一 位陳世玉小姐,他是被告的同居人,::打電話來問我,::說被告已經是卸任 後的代表,還可以來申請補助嗎?我跟陳小姐說只要他跟我的老闆(意指主席) 談妥,就可以申請,與他現在有無當代表無關,::她問我金額多少,我說六萬 元,因為那時候就在我收文之後沒有幾天,所以印象很深刻。::陳小姐有要求 我說這個款項下來時,要我跟她說,我口頭答應陳小姐,但我心理想說我不想介 入這件事,怕到時候兩人吵架時,矛頭又指向我,所以也因為這樣我也一直注意 這件款項的流向,這也就是後來被告到代表會找甲○○領這個支票的時候,我沒 有告訴陳小姐的原因,由於這件事情發生前後還有這麼多波折,所以我都一直記 得很清楚。::(檢察官問:你如何知道是被告把支票領走?)被告何時將支票 領走,我不確定,離收文時間少說有二、三個月,我只知道在清明節過後,:: 那天他來的時候是早上,因為我那天剛在辦公室吃完早餐沒有多久,我是親眼看 到甲○○在我們辦公室把支票交給庚○○,在此之前我有聽到甲○○打電話給庚 ○○說寬龍宮的錢已經下來了,問他要不要過來領,甲○○的辦公桌在我的對面 ,是在我聽得到他講電話的距離內。(檢察官問:被告領支票時有無其他人看到 ?)我不確定有無其他人看到。(檢察官問:收文時候有無其他人在場?)癸○ ○、己○○、乙○○都有看到。當時庚○○對我們邀約,不是只有對我而已,也 有對其他人邀約。::(檢察官問:你收文之後如何處理這個文?)當時來文有 壹張申請書,及壹張蓋了章的領據,我把收文拿到電腦收發室掛文之後,就放在 承辦人甲○○的抽屜,那時候甲○○人不在辦公室。(檢察官問:【請提示卷附 系爭收據】是否為你所說收文時所附領據?)是的,我收文的時候那張收據除了 庚○○及寬龍宮總共三個印章以外,其他都是空白的,包含埔里鎮寬龍宮及庚○ ○的姓名。::(檢察官問:收據上的字是何人寫的?)是甲○○的字,因為我 從七十九年到代表會就與甲○○同事,我認得他的字。:::(選任辯護人陳瑾 瑜律師【以下簡稱為辯護人】問:那天是否收文只有這一件?)是的。(辯護人 問:【請提示收文簿】為何那天收文不只那一件?)我確信那天只有收文一件, ::當初我所作的電腦收文紀錄與庭上所提示並不相符,我們在地震過後電腦資 料有重新整理過。(辯護人問:給法院的資料由何人整理?依據何在?)地震過 後我們電腦資料他們有重新再輸入,是一位新進的辛○○負責輸入的,我不清楚 他是轉COPY,還是另行輸入。::(辯護人問:收文當時申請函有無寫金額 ?)沒有。(辯護人問:你剛剛為何說陳小姐打電話來的時候,你告訴她金額是 六萬?)陳小姐打電話時來的時候我有跟她講聽說是六萬,我沒有辦法知道是隔 了幾天之後知道。::(辯護人問:你從哪裡知道核准金額是六萬元?)當時陳 小姐打給我的時候,::我有問秘書金額差不多是多少,秘書說差不多就是五、 六萬,我跟陳小姐講的也是說約五、六萬。」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上午審判筆錄)。依證人丙○○前揭證詞:①卷附之系爭寬龍宮申請函是由其負



責收文,收文當天(即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埔里鎮代會僅收該件函文;②埔里鎮 代會函覆本院之該會八十八年收發文簿資料,並非其所製作,九二一地震過後埔 里鎮代會之電腦資料有重新再輸入,是由一位新進的辛○○負責輸入;③系爭寬 龍宮申請函收文時,癸○○、己○○、乙○○等人都有在場,當時庚○○並有邀 請其及在場之癸○○等人參加寬龍宮之元宵節活動;④寬龍宮之來文有申請書及 蓋了章之領據各一張,其收文之後,就放在承辦人甲○○之抽屜,卷附系爭收據 即為其收文之收據,其收文時該收據除了庚○○及寬龍宮總共三個印章以外,其 他都是空白的,收據上的字其認為是甲○○寫的;⑤其收文之後沒有幾天,有一 位陳世玉小姐打電話來詢問該補助之金額為多少,其有詢問秘書(即癸○○)金 額差不多是多少,秘書說差不多就是五、六萬元,其就跟陳世玉小姐說金額約五 、六萬元;⑥其收文之後,至少約二、三個月後之某天早上,其親眼看到甲○○ 在埔里鎮代會辦公室把該補助款之支票交給庚○○,且在此之前其有聽到甲○○ 打電話給庚○○說寬龍宮的錢已經下來。惟查,丙○○前揭證詞有下列令人質疑 或明顯與事實不符之處:
⒈依卷附之埔里鎮代會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埔鎮代字第○九三○○○○六一一號函 附之該會八十八年收發文簿所示,該會八十八年三月二日收文共計有三件:收發 字號第○九三號為系爭寬龍宮申請函、收發字號第○九四號為南投縣政府函、收 發字號第○九五號為國民黨南投縣埔里鎮青年工作會函。再依卷附之埔里鎮代會 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埔鎮代字第○九三○○○○八一四號函附之上開南投縣政 府函、國民黨南投縣埔里鎮青年工作會函上所記載之收文日期與收發字號,確與 前述埔里鎮代會八十八年收發文簿所記載之內容相符,足證丙○○上開所證稱: 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埔里鎮代會僅收系爭寬龍宮申請函文一件而已云云,與實情不 符。又丙○○於本院審理時作證之日期,距離本案發生之時間即八十八年三至五 月間已相隔五年多,其對於本案之相關細節均記憶極為清晰明確,惟有關埔里鎮 代會八十八年三月二日之收文是否僅有系爭寬龍宮申請函一件此主要且可謂重要 之情節,其證述之內容卻與實情不符,則其所證述本案相關細節之內容是否堪以 採信,實啟人疑竇。
⒉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你什麼時候進代表會工作?)八 十九年八月。::(辯護人問:【請提示埔里鎮代會函覆之收發文資料】你有無 整理過這些資料?)沒有。(辯護人問:是否曾經有人交代你依照以前的收發文 資料,重新製作?)我會用沿用同樣的表格,但是內容都是新的,沒有打過八十 八年之前的資料。(檢察官問:埔里鎮代會函覆之收發文資料,是不是你後來製 作的?)不是,全部都不是我打的。(辯護人問:你有沒有見過在你未到職之前 的收發文簿?)沒有。::(審判長問:為何丙○○說剛剛提示的收發文資料是 你製作的?)我有整理以前的公文,只有作整理分類,沒有重新製作收發文簿。 」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審判筆錄),核與丙○○所證稱:九二一地 震過後,辛○○曾負責將埔里鎮代會八十八年收發文簿之電腦資料重新再輸入之 情節,亦不符合。
⒊丙○○雖證稱:系爭寬龍宮申請函收文時,癸○○、己○○、乙○○等人都有在 場,當時庚○○並有邀請其及在場之癸○○等人參加寬龍宮之元宵節活動云云,



惟於本院審理時證人癸○○證稱:「(檢察官問:是否知道申請函【即系爭寬龍 宮申請函】是何人拿來的?)我不知道,我看到時案件已放在我桌上。::(辯 護人問:八十八年三月庚○○有無到代表會請你去參加元宵晚會?)我跟庚○○ 本來就很熟,但他沒有邀請我去參加元宵晚會。」等語;證人己○○證稱:「( 檢察官問:【請提示寬龍宮之申請函】是否見過?)事情發生後有看過,事情發 生前沒有看過,在代表會看的,調查站調資料時,丙○○拿影本出來,我才看到 的。(檢察官問:是否看過有人拿過本函到鎮代會申請過?)沒有印象。(檢察 官問:庚○○是否有邀請你參加過元宵節晚會?)事隔那麼久我想不起來。:: (檢察官問:對丙○○說庚○○拿該申請函時你在場,有何意見?)我沒有印象 ,真的不記得了。」等語;證人乙○○證稱:「(檢察官問:是否清楚被告或寬 龍宮有向鎮代會申請元宵節補助?)我沒有印象,我不清楚。::(檢察官問: 庚○○是否曾邀請你參加寬龍宮的活動?)沒有。(檢察官問:【請提示寬龍宮 之申請函】有無見過?)沒有。(檢察官問:有無看過有人來申請寬龍宮元宵節 活動補助金?)沒有。(檢察官問:對丙○○所說庚○○來申請時你有在場,有 何意見?)我沒有印象有這件事情。」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審 判筆錄),均與丙○○上開證述之內容不符或無法佐證丙○○證述之情節乃確有 其事。況如前所述,寬龍宮管理委員會並未辦理己卯年元宵節晚會,如果真如同 丙○○所證述之情節,被告庚○○邀請在場之丙○○、癸○○、己○○、乙○○ 等人參加寬龍宮之元宵節活動,且系爭寬龍宮申請函又確係被告庚○○向埔里鎮 代會所提出者,則被告庚○○此一舉動,豈不可能會造成其詐騙之行逕輕易被拆 穿?如被告庚○○確有參與本件犯行,衡諸正常之情形,被告庚○○似乎不至於 有如此不智之舉動。
⒋丙○○雖證稱:其收文之後沒有幾天,有一位陳世玉小姐打電話來詢問該補助之 金額為多少,其有詢問秘書(即癸○○)金額差不多是多少,秘書說差不多就是 五、六萬元云云,惟核與癸○○所證稱:「(辯護人問:寬龍宮的補助案何時知 道補助六萬元?)製作傳票時(按即八十八年五月間)我才知道。(辯護人問: 還沒有看到傳票之前,是否知道會核准多少錢?)我不知道。(辯護人問:知道 之後,有無人問過你可能補助六萬元?)沒有。::(辯護人問:丑○○任內, 補助宗教團體大約都是多少錢?)不一定,也有一萬元的。」等語之情節完全不 符。
⒌丙○○證稱:其收文之後,至少約二、三個月後之某天早上,其親眼看到甲○○ 在埔里鎮代會辦公室把該補助款之支票交給庚○○云云,核與證人甲○○證述之 內容互相吻合,惟查,甲○○此部分證述之內容則明顯與事實不符(均詳如後述 )。
⒍綜上所述,丙○○上開證詞顯然具有瑕疵,應不足以採信為真實。 ㈢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你在鎮代會擔任何職務?)組員 ,從八十年到現在。(檢察官問:【請提示申請函】你是否見過申請函?)我見 過,這上面的職章是我親自蓋的。(檢察官問:請詳述經過?)小姐先收文,交 給我簽辦,經過秘書、主席送閱之後,主席批示之後,再看批示情形繼續辦理。 ::(檢察官問:公文何人申請?)我不知道何人遞件。(檢察官問:後來送閱



情形如何?究竟何人批示?何人拿給你?)我先送到秘書那裡,由主席批示,公 文又送給我,所以我就認為是主席批示的,就這件事情我沒有再向主席確認。( 檢察官問:公文回來後你如何處理?)我就交給己○○小姐打傳票,本件應該也 是她打的,然後我就開立公庫支票,再送給秘書。(檢察官問:誰來領公庫支票 ?)支票經過秘書核章之後,我再打電話給被告庚○○來領,本件是被告庚○○ 來領,我確定是他來領的,他把印章交給我,我把印章蓋在傳票上以及支票存根 上,然後我把支票親自交給他。(檢察官問:【請提示支票存根】存根上面的章 是否你蓋的?)是庚○○拿給我蓋的,存根上記載的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是開票 日期。(檢察官問:為何支票上記載發票日為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提示支票 】)那可能是筆誤,寫錯了。::(檢察官問:【請提示收據】收據上的文字及 印章是何人蓋的?)收據是他們蓋好章與申請書一起送來,但收據上的內容還沒 有填寫,我就幫他們填寫,因為之前很多社團都會送空白的領據過來,我都會幫 他們填寫。(檢察官問:支票交付被告的地點在哪裡?)在上班時間交給被告, 是在鎮代會,有無其他人看到我不清楚。::(檢察官問:你之前有無使用過寬 龍宮的印章?)沒有。(檢察官問:你之前有無保管過寬龍宮的印章?)沒有。 (檢察官問:你之前有無使用過庚○○的印章?)他在任時有一個印章在鎮代會 ,要領一些費用時會用到。庭呈陳述狀,支票存根上庚○○的章與他留在鎮代會 的印章不一樣,他留在鎮代會的章與收據的章也不一樣。」、「(辯護人問:這 件申請函所檢附收據是否為鎮代會的收據?)對。(辯護人問:【請提示收據】 主辦主計人員被劃掉是否為你劃掉的?)是的。::(辯護人問:支票上面的存 根是五月十八日,但是發票日期為五月二十日,究竟這張支票何時開的?)應該 是五月二十日。(辯護人問:開票之後多久通知庚○○?)我開票後蓋完章,當 天就通知。(辯護人問:他何時來領票?是在早上還是下午?)也是當天,應該 是早上,::我是親自交給他。(辯護人問:五月二十日是否當天開票用印完之 後馬上通知?)是的,因為我們代表會案件比較少。(辯護人問:本張支票受款 人為庚○○,為何與申請書之寬龍宮不符?)我們有時候用申請單位,有時候用 單位負責人,沒有一定。::(審判長問:票根的日期與支票發票日期是否會同 一天?)應該是同一天,如果不同天,應該是筆誤。」、「(檢察官問:關於本 件事情你有無與被告去找寬龍宮的人?)約九十一年六月八日鎮代表選舉的前幾 天,是被告打電話給我說寬龍宮的補助款問題,他說寬龍宮有申請補助,但好像 沒有領到補助費,叫我去他那裡處理,我就騎車子去被告他的店裡,他才把補助 款的事情告訴我,說寬龍宮好像沒有入帳,沒有領到錢,因為外面有風聲說錢是 庚○○領走的,要我去澄清這筆錢與他無關,因為我與他本是舊識,平常交情很 好,我就答應他,我心理雖然認為票是他領走的,::由於寬龍宮是在我太太的 選區,我希望能尋求被告的支持,對我太太選舉有幫助,然後我就陪他去。後來 在第二天早上我們就去找寬龍宮的人,就是丁○○他們,::到了之後,::我 一再跟到場的執事說這件補助款的事情與被告無關,因為我有答應被告要說這件 事情與被告無關。(檢察官問:在談的時候有無請子○○回去拿申請函?)因為 那些執事說沒有看到公文,所以才叫子○○回去拿,看完之後那些執事說他們沒 有看過申請函。(檢察官問:你有無說六萬元是你花掉?)我沒有說六萬元是我



花掉的,我只是說六萬元與被告無關。::(審判長問:到底何人在傳寬龍宮申 請的補助款實際上沒有拿到一事?)我不知道,那時候是彭先生(即被告庚○○ )跟我講的時候我才知道,在此之前我也不知道。(審判長問:調查站何時約談 你?)在選舉以後,我忘記日期,選舉前有調我去問但不是這件事,問的是健康 檢查那件事。」(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下午審判筆錄)。惟查: ⒈綜觀癸○○、己○○、甲○○等人之證詞,案發時有關埔里鎮代會開立公庫支票 之相關作業流程為:支出傳票經由主席即丑○○與秘書即癸○○審核完畢後,組 員即甲○○會將其保管之空白公庫支票填上受款人、金額等資料後再送到癸○○ 處用印,公庫支票用印製作完成後,連同支出傳票再一起交給甲○○,由甲○○ 聯絡請領人來領取公庫支票。依此作業流程,當時埔里鎮代會之空白公庫支票係 由甲○○所保管,並由甲○○填寫公庫支票之受款人、金額等資料,公庫支票製 作完成後,再由甲○○聯絡請領人來領取。準此而言,從開立到領取公庫支票之 整個過程中,甲○○實居於相當關鍵之地位,亦可能具有甲○○乘機從事不法行 為之弊端存在。而癸○○亦證稱:「(審判長問:公家機關會有會計出納管理公 庫支票,你們的作業方式有無可能公庫支票被組員侵吞或挪用的情形?)基於現 實問題,我們人員不多,制度上並沒有做這樣的設計,如果申請的人沒有領到款 項,日後自然會來找我們。」等語。況如申請經費係出於偽造者,即實際上並無 經費申請人存在時,更有可能發生上開弊端,且該弊端於短期之內恐不易被發覺 。
⒉依相關卷證資料所示,本件系爭寬龍宮申請函及系爭收據均由埔里鎮寬龍宮具名 或出具,而本件埔里鎮公庫專戶存款支票(號碼:第○一九七九六號,以下簡稱 為系爭公庫支票)及其存根之受款人則皆為庚○○,並非寬龍宮或寬龍宮管理委 員會,其中之緣由究竟為何,恐啟人疑竇。再依卷附之埔里鎮代會九十三年十月 二十八日埔鎮代字第○九三○○○○八一四號函附之該會八十八年收發文簿內收 發字號第○九一、○九五號資料(含申請補助函、補助核銷之支出傳票、支票存 根等)所示,支出傳票、支票存根之受款人均為申請補助函之申請人(依序分別 為埔里鎮婦女會、國民黨埔里鎮青年工作會),與本件之情形並不相同。另己○ ○復證稱:「(審判長問:你所製作埔里鎮代會支付機關團體款項的傳票,是以 機關團體負責人的名義來開?還是以機關團體的名義來開?)有時候是以機關團 體負責人的名義來開,有時候是以機關團體的名義來開,我開的話,通常都是開 公司行號,例如是機關來申請,我就打機關的名稱;應該是交辦的時候,我才會 開負責人的名義。(審判長問:什麼人有權力交辦?)主席、秘書、出納甲○○ 都可能交辦。」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審判筆錄)。因此,甲○○為 何將系爭公庫支票之受款人開立為庚○○,實令人質疑。 ⒊有關甲○○證稱:其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開立系爭公庫支票,並於當天早上親 自將系爭公庫支票交給被告庚○○等情節,茲查:⑴依卷附之埔里鎮代會九十三 年九月十四日埔鎮代字第○九三○○○○六一一號函附之埔里鎮公庫專戶存款支 票存根所示,號碼:第○一九七九○號至第○一九七九五號之出票日為八十八年 五月二十日,第○一九七九七號之出票日則為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又依系爭 公庫支票上之記載及證人壬○○之證詞(詳見後述),系爭公庫支票係於八十八



年五月二十日當天領取現金。由上推知,系爭公庫支票應確係於八十八年五月二 十日所開立。⑵被告庚○○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在中正機場搭乘NX611號 班機出境,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再入境等情,有入出境查詢結果及內政部警政署入 出境管理局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境信品字第○九三一一一二三四三○號函附之 入出國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憑;又本院向澳門商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函查該公司所屬之NX611號班機之發機時間,經該公司傳真回函所示,N X611號班機之發機時間,依日期及季節等不同,共計有九時三十分、九時四 十五分、九時五十分等三種時間;易言之,被告庚○○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九 時三十分至九時五十分許在中正機場搭機出境一節,應堪認定。因此,甲○○所 證稱:其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當天早上親自將系爭公庫支票交給被告庚○○一 節,明顯與事實不符。
⒋有關甲○○約於九十一年六月八日鎮代表選舉之前幾天,與被告庚○○及其他寬 龍宮管理委員會人員見面時之情節,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 問:請敘述看到申請函的經過?)九十一年五月間主委(即被告)打電話來說要 來我這裡,沒有說為何來找我,主委和甲○○就去我那裡,在場的有我、寅○○ 、戊○○,甲○○另外還帶一個年輕人來,戊○○說寬龍宮並沒有申請補助這件 事,甲○○就叫那個年輕人回去拿申請函回來看,主委看到就很生氣說,我們就 沒有申請為何會有這張文。(檢察官問:有無談到補助的錢是誰拿走了?)甲○ ○就把頭轉到旁邊,不敢面對我們,小聲的說錢是他拿去花掉的,請我們原諒。 」等語;證人戊○○亦證稱:「(檢察官問:【請提示卷附申請函】你是否見過 ?)我在調查局有看過,之前沒有看過,上面的印章是寬龍宮的章。(檢察官問 :你何時才知道鎮代會有補助六萬元的事情?)大約九十一年間主委(即被告) 打電話給我說要去丁○○家中,電話中沒有說什麼事情,後來我就去丁○○家, 在場的有主委、丁○○、寅○○、甲○○及另外一個和甲○○及主委一起去的人 ,到的時候,甲○○說調查局在調查寬龍宮申請補助六萬元的事,我們說沒有收 到這筆錢,甲○○自己小聲說這六萬元是他花掉的,跟主委無關。他要求我們幫 忙,我們說沒有看到申請函,要如何幫忙,所以甲○○才叫人去把申請函帶來。 」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下午審判筆錄)。依證人丁○○、戊○○前 揭證詞,甲○○在被告庚○○等人面前當面承認埔里鎮代會之該補助款六萬元係 其拿去花用。又甲○○自八十年起迄今均在埔里鎮代會擔任組員一職,擔任公務 員已有一段不算短之期間,且其教育程度為空中行專行政科畢業(見南投縣調查 站調查筆錄),具有相當之工作經驗與智識程度,其應有能力明瞭違反事實而任 意承認上開行為可能帶來之後果,足徵埔里鎮代會補助寬龍宮之該六萬元如非係 甲○○拿去花用,甲○○應無任意在被告庚○○等寬龍宮人員面前承認之理。至 於甲○○與被告庚○○等人見面之緣由,雖甲○○證稱:係因被告庚○○向其表 示外面有風聲傳言說該六萬元是庚○○領走的,庚○○要其去澄清這筆錢與庚○ ○無關云云。惟查,證人丁○○證稱:「(辯護人問:那天你尚未與甲○○見面 之前有無聽過寬龍宮接受鎮代會六萬元補助一事?)沒有。」等語;證人戊○○ 亦證稱:「(辯護人問:那天與甲○○見面之前有無聽過本件六萬元補助的事? )沒有。::(審判長問:你們與甲○○見面之前有無聽聞寬龍宮申請補助一事



?)沒有。(審判長問:民間有無聽聞寬龍宮遭他人冒用名義申請補助?)沒有 聽過。(審判長問:甲○○為何要告訴你們這件事?)他是與主委到常務監事丁 ○○家中講的,我們才知道,我也不知道為何甲○○會講這些事情。(審判長問 :九十一年五月間調查局並未做筆錄,甲○○為何會去講這件事?)我不知道, 我也覺得很奇怪,我不清楚他們到底在搞什麼,直到他拿申請函給我們看我們才 知道這件事。」等語。甲○○與被告庚○○等人見面之前,寬龍宮管理委員會相 關人員既均未曾聽聞寬龍宮遭人冒名向埔里鎮代會申請補助六萬元一事,且調查 局人員亦尚未調查此事,甲○○此部分證述之內容,即顯然與實情不符,由此益 證甲○○在與被告庚○○等人見面之前即已事先得知寬龍宮遭人冒名向埔里鎮代 會申請補助六萬元一事。
⒌綜合以上各情參互以析,甲○○前揭證詞尚有疑義或明顯瑕疵之處,實難以採信 為真實。
㈣就有關系爭寬龍宮申請函及系爭收據上寬龍宮管理委員會之印文,雖丁○○、戊 ○○、寅○○均證稱確為寬龍宮管理委員會之印章所蓋用,惟丁○○等人亦證稱 :案發當時該寬龍宮管理委員會之印章係放置在寅○○之抽屜內,並無專人負責 保管,大家都可以拿去使用等語。因此,就系爭寬龍宮申請函及系爭收據上寬龍 宮管理委員會之印文為真正之事實,無法據以推論該印文即為被告庚○○所盜蓋 。再者,系爭收據之格式乃埔里鎮代會仿照埔里鎮公所之格式所製作者,且放置 在埔里鎮代會公文空白表格之櫃子內,任何人都可以拿取等情,亦經癸○○證述 明確。
㈤有關埔里鎮代會所製作之本件寬龍宮申請補助費之支出傳票,於本院審理時,己 ○○證稱:「(檢察官問:寬龍宮申請補助費之傳票,是否為你製作?)是,甲 ○○整理好之後,交給我製作,我負責電腦打字。::(檢察官問:那張傳票在 那裡?::)歸檔了,我附在收據之後。::(辯護人問:針對寬龍宮的傳票, 你是否確實有印象,有製作該張傳票?)沒有,是因為傳票都是我製作的,那麼 久了,沒有印象了。」等語;甲○○證稱:「(審判長問:本件傳票到裡去了? )傳票應該在整個月支出憑證簿本內。」等語。惟檢察官庭呈埔里鎮代表會八十 八年五月份支出憑證一冊,經審判長當庭勘驗結果為:「本件埔里鎮寬龍宮申請 補助經費於支出憑證編訂為十九號,憑證包含埔里鎮寬龍宮申請補助之公文影本 一份、收據連同支出憑證一份,但該憑證之後所附之支出傳票乃是八十八年五月 二十四日支付丑○○等人主席、副主席辦公費,與本件並不相關。」(見本院九 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審判筆錄)是以,依現有之卷證資料,並無本件寬龍宮申請補 助費之支出傳票可供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依據。 ㈥就有關系爭公庫支票之領款人為何人等事項,本院向系爭公庫支票之付款人即埔 里鎮農會函查,經該會回函略以:系爭公庫支票之受款人暨提領人為庚○○先生 無誤等語(見卷附之埔里鎮農會九十三年八月六日【九三】埔農信字第二八七六 號函);本院再函請該會提供系爭公庫支票「提領人」為庚○○之相關證明文件 或陳報當時實際負責受理系爭公庫支票提領事宜之該會人員姓名、地址,經該會 再回函略以:系爭公庫支票之受款人及受款人簽章為庚○○君,當時受理主辦人為壬○○小姐等語(見卷附之埔里鎮農會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九三】埔農信字第



○○三一二八號函)。其後壬○○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份證稱:「(審判長問 :【提示系爭支票】這張支票在兌領的時候是否由你承辦?)是的,我看上面的 驗印、記帳、出納都是由我蓋章,表示這張支票當初是由我承辦。(審判長問: 這張支票當初是由何人兌領?)何人兌領我不知道,我是認受款人與背書相符, 我就付款,而且那麼多年我已經忘記何人兌領。(審判長問:那是付現金還是轉 帳?)付現金,因為那張支票正面有長方形的章,那是現金收付章,表示是付現 ,並且是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當天付款。(審判長問:公庫支票要兌領時,與一 般支票有無不同?)跟一般支票並無不同,如果禁止背書轉讓的話,我們會對身 分證,否則就轉入他的帳戶。平常如背書相同,我們就會付款,也不對人。:: (審判長問:為何之前詢問埔里鎮農會本張支票為何人所領,農會回答係被告庚 ○○所領?【提示】)可能是從支票的記載上面認為受款人是他,事實上我們是 不查對身分,那張函文的承辦人不是我,我不知道他為何如此回答。::(審判 長問:這張票是否為甲○○領的?)我真的沒有印象,一天的票多很多。(審判 長問:公庫支票領現金的話,你們是否會去核對身分資料?)不會,我們只看背 書相符就付現。::(檢察官問:公庫支票付現金有無請領取人簽名或填寫收據 ?)沒有簽名也沒有再另外請他填收據,從以前到現在都是這樣。」等語(見本 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審判筆錄)。依證人壬○○前揭證詞,系爭公庫支票 兌領時是由其承辦,其認為受款人與背書相符,所以就付款,又因事隔多年其已 經忘記何人兌領,且系爭公庫支票是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當天付現金。是以,依 此證詞,並無法證明系爭公庫支票是由甲○○或被告庚○○提領。再者,系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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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門商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