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3年度,23號
NTDM,93,交附民,23,200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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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
        甲 ○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被   告 其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恭凱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五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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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其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