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
甲 ○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被 告 其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恭凱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五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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