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О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林榮泰
被 告 昌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鳴
右原告與被告昌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以九十三年度南 簡字第一五○二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詢問簡答表一紙可 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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