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О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林榮泰
被 告 昌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鳴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О二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年 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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