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3年度,1502號
TNEV,93,南簡,1502,2004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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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О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林榮泰
  被   告 昌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鳴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О二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年   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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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