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智簡字第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興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被 告 三富釣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素珍
訴訟代理人 林明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中華民國新型第二○五三七二號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 ,又前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八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受侵害之新型專利權(專利證書號碼:新型第二○五三七二號 ),經被告提出舉發案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現仍未確定,經本院依職權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詢無訛,有洽辦公務電話紀錄一紙附卷足憑,又本案之裁 判,又以原告前開新型專利權是否存在為斷,是以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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