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3年度,2309號
TNEV,93,南小,2309,200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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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三О九號
  原   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訴訟代理人 顧信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三○九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淑勤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法 官 陳淑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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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