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九九九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政
訴訟代理人 施炫均
送達代收人 邱薇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九九九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年 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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