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後追加訴之聲明之請求,經原告於106 年9 月4 日言詞
辯論到庭後追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
051 元,另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原告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590 元,扣除原告起訴後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
555 元,尚應補繳2,035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 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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