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小字第30號
原 告 雄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碧葶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2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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