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6年度,45號
SLEM,106,士秩,45,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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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4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鄭子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8月22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子承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鄭子承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6年7月6日12時00分許。 (二)地點:蝦皮拍賣網站。
(三)行為:於蝦皮拍賣網站上公然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警械-甩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之自白。
(二)網頁截圖數禎。
三、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之器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爰審酌被移送人公 然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警械-甩棍),足認有 妨害社會秩序安寧,爰依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 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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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