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尤建力
黎光胤
鄒少廷
賴大業
賴廷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7
月31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尤建力、黎光胤、鄒少廷、賴大業、賴廷杰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 年7 月22日3時29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000 號1 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 被移送人尤建力、黎光胤、鄒少廷、賴大業、賴廷杰於警 訊中之供述。
(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報告單。 (三)現場錄影翻拍畫面數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