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06年度,107號
CYEV,106,朴簡調,107,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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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調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明通呂陳洗及呂本發繼承人等間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調解略以:債務人呂明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63,49 6元,經查知債務人呂明通之被繼承人留有不動產,債務人 呂明通未拋棄繼承,因恐遭債權人追索,乃將不動產無償或 有償登記予相對人呂陳洗,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呂相洗塗 銷民國102年10月2日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等語。二、經查,依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所提出之聲請狀,當事人欄位有 3 位相對人,聲請狀除僅記載債務人呂明通及相對人呂陳洗 之姓名外,其餘當事人姓名則記載「呂本之繼承人」,無 從特定當事人為何人。此情固係因施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緣 故,惟本院已於106年9月1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15日內,補正 提出被繼承人呂本發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併提出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 引,另提出當事人欄位及聲明欄位均記載完整姓名之更正書 狀及繕本,聲請人於106年9月14日收受上開補正通知,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提出補正完整當事人姓 名之書狀及繕本。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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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