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小字第106號
原 告 遲玉燕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俊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