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06年度,106號
CYEV,106,朴小,106,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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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小字第106號
原   告 遲玉燕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俊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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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