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向玉珍、向東義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向東義應將坐落嘉義縣○ ○鄉○○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於民國100年2 月16日以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 向玉珍、向東義公同共有等語。惟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 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 認不能調解,揆諸前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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