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6年度,405號
CYEV,106,嘉簡調,405,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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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先文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林先文、林○○間就嘉義市 ○路○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370 建 號即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 號房屋於民國106 年5 月 1 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並 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林先文名下所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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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