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6年度,440號
CYEV,106,嘉簡,440,20170922,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440號
原   告 楊佳儒
被   告 游富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參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 紙(下 稱系爭支票),惟屆期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提示,均遭以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950,000 元,及自106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各 8 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被告 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 紙既為被告所簽發,並 經原告於106 年3 月28日提示而均遭退票,揆諸上開說明, 自應依票載文義負其責任,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1,950,000 元,及自106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
│ │ │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
│ 1 │游富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FC0000000 │300,000元 │105年7月3日 │106年3月28日│
│ │ │南嘉義分行 │ │ │ │ │
├──┼────┼────────┼─────┼──────┼──────┼──────┤
│ 2 │游富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FC0000000 │250,000 元 │105年7月6日 │106年3月28日│
│ │ │南嘉義分行 │ │ │ │ │
├──┼────┼────────┼─────┼──────┼──────┼──────┤
│ 3 │游富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FC0000000 │200,000元 │105年7月7日 │106年3月28日│
│ │ │南嘉義分行 │ │ │ │ │
├──┼────┼────────┼─────┼──────┼──────┼──────┤
│ 4 │游富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FC0000000 │200,000元 │105年7月10日│106年3月28日│
│ │ │南嘉義分行 │ │ │ │ │
├──┼────┼────────┼─────┼──────┼──────┼──────┤
│ 5 │游富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FC0000000 │200,000元 │105年7月16日│106年3月28日│
│ │ │南嘉義分行 │ │ │ │ │
├──┼────┼────────┼─────┼──────┼──────┼──────┤
│ 6 │游富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FC0000000 │300,000元 │105年7月16日│106年3月28日│
│ │ │南嘉義分行 │ │ │ │ │
├──┼────┼────────┼─────┼──────┼──────┼──────┤
│ 7 │游富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FC0000000 │200,000元 │105年7月26日│106年3月28日│
│ │ │南嘉義分行 │ │ │ │ │
├──┼────┼────────┼─────┼──────┼──────┼──────┤
│ 8 │游富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FC0000000 │300,000元 │105年7月26日│106年3月28日│
│ │ │南嘉義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