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6年度,557號
CYEV,106,嘉小,557,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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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55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魏至平
被   告 蘇修鋒
      謝茹涼即家豪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車輛零件折舊率計算(新臺幣):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 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 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 ,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 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 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RAT-3292小客車自出 廠日104年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4年7月26日,已 使用7個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9,780



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 10,833÷(5+1)≒1,80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 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 數)即(10,833-1,806)×1/5×(0+7/12)≒1,05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 得成本-折舊額)即10,833-1,053=9,780】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2800+烤漆9000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9780= 21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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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