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6年度,295號
CYEV,106,嘉小,295,2017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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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295號
原   告 陳秋香
訴訟代理人 黃世宏
被   告 陳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陸拾陸元整,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部分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零件金額係按原告提出之大和汽車 估價單內零件部分逐項加總而得,共43項計34,090元) 折舊之計算式: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 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 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 ,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 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 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92年1 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6年2月13日,已使用14年有 餘,超過耐用年限,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 為5,682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



+1)即34,090÷(5+1)≒5,68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 使用年數)即(34,090-5,682)×1/5×(5+0/12)≒ 28,40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 (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34,090-28,408=5,682 】
附註三:原告得請求必要修復費用之計算式:工資及鈑金烤漆費 用55,910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5,682=61,592元 。
附註四:被告為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原告駕駛為未注意車前 狀況,過失責任比例為被告7成、原告駕駛3成。依過失 責任比例計算後:61,592*0.7=43,114(元以下四捨五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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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