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3年度,1154號
TCEV,93,中補,1154,200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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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一五四號
  原   告 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勝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九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一百九十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千一百九十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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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