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189號
原 告 蔡山川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1
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土地面積24.35 平方公尺之現值;計算式:系爭土地105 年1 月
公告土地現值為430 元/ ㎡×面積24.35 ㎡=10,471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