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6年度,347號
OLEV,106,員補,347,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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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科環保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作為訴
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9,9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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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發支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