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科環保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作為訴
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9,9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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