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一三五號
原 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豐邑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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