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一二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永昌盛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陳報被告永昌盛有限公司及乙○○之真正住居所,並檢附永昌盛有限公司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以及被告乙○○之最近戶籍謄本;或
提出被告永昌盛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以及
被告乙○○之最近戶籍謄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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