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6年度,156號
OLEV,106,員小,156,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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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魏應旭  原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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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