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6年度,155號
OLEV,106,員小,155,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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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5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劉箱   原住彰化縣○○市○○路0巷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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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