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簡字,93年度,2689號
TCEM,93,中簡,2689,200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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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六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八
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甲○○」身分證上之曾莎莉相片壹張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論罪法條欄關於「第三款」之規定,應予刪除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 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 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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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