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六
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二 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4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附表:
┌──────────────┬───────────────┬──┐
│名 稱 │內 容 │數量│
├──────────────┼───────────────┼──┤
│印 章 │主晟實業有限公司印章 │一枚│
│ ├───────────────┼──┤
│ │廖光正印章 │一枚│
│ ├───────────────┼──┤
│ │主晟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一枚│
│ ├───────────────┼──┤
│ │私立嶺東商業專科學校印章 │一枚│
│ ├───────────────┼──┤
│ │林振裕印章 │一枚│
├──────────────┼───────────────┼──┤
│主晟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 │主晟實業有限公司印文 │一枚│
│ ├───────────────┼──┤
│ │負責人廖光正印文 │一枚│
├──────────────┼───────────────┼──┤
│主晟實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單 │主晟實業有限公司印文 │一枚│
│ ├───────────────┼──┤
│ │負責人廖光正印文 │一枚│
├──────────────┼───────────────┼──┤
│八十九年度扣繳憑單收執聯 │主晟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章印文│一枚│
├──────────────┼───────────────┼──┤
│私立嶺東商業專科學校畢業證書│私立嶺東商業專科學校印文 │一枚│
│ ├───────────────┼──┤
│ │核對者林振裕印文 │一枚│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