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七五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債 務 人 黃美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萬壹仟
捌佰玖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慶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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