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3年度,750號
KMDV,93,促,750,200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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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七五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債 務 人 黃美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萬壹仟
  捌佰玖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慶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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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