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埔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吳玟頡
相 對 人 吳國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6 年度埔簡字第110 號異議之訴事
件,聲請人聲請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者,適用本章(即第三章簡易訴訟程序)所定之簡易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據法院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30萬 元以上者,應由民事庭審理,聲請人所提起之106 年度埔簡 字第110 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1萬元,依拍賣時鑑定之價額 亦為32萬元,已逾30萬元,爰請求移由鈞院民事庭依通常訴 訟程序審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106 年度埔簡字第110 號異議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1萬元,業據本院於106 年8 月25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 ,有該案卷宗及補費裁定可按,是本院106 年度埔簡字第11 0 號之訴訟標的價額,在50萬元以下,依上開說明,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審理,聲請人聲請移由本院民事庭依通常程序 審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