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四六一號
原 告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即楊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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