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3年度,655號
SDEV,93,沙小,655,2004113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六五五號
  原   告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山彰二
  訴訟代理人 凌守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