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六五五號
原 告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山彰二
訴訟代理人 凌守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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