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22號
原 告 楊慶芳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 代理人 鐘仲智
被 告 楊堂森
楊金鎮
楊金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於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 6 年9 月1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6 年10月2 日宣判, 惟因原告訴之聲明未具體表明各被告係應自南投縣埔里地政 事務所106 年7 月複丈成果圖之何編號遷出,且依原告起訴 狀所載之事實,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即法條依據究為何不 明確,尚有調查之必要,原告應於106 年10月20日前,具狀 向本院說明上開事項,繕本並逕送被告。爰諭知本件再開言 詞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11月13日上午9 時45分於本院埔里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