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3年度,948號
SYEV,93,營小,948,200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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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九四八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凌氤中
  訴訟代理人 張兼銘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違約金之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逾期違約金,如對被告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乙○○給付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甲○○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九日起,邀同被告乙○○任保證人, 向原告承租坐落台南縣東山鄉○○○段一0七之六九地號國有耕地,面積約為零 點三八六一公頃,租期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訂有國有耕地租賃契約 書,其中約定被告甲○○應按原告通知所訂繳租期限內繳納租金,租賃耕地年租 額折收代金,折收代金之方式以上期(一至六月份)代金,係以正產物當期公告 單價乘以年租額百分之六十,下期(七至十二月份)代金,則以正產物當期公告 單價乘以年租額百分之四十,分二期計算,但實際上原告係於每年一、二月間通 知被告限期於二月底前繳納前年度之租金,而應繳納年租額係以面積乘以產量乘 以租率(零點二五)乘以單價計算,依據台南縣政府所公告八十九年度、九十年 度、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度地租食物折徵代金標準所示,甘薯每公斤單價分別 為新台幣(下同)三點四、三點四、三點四及三元,依前揭公式計算本件八十九 至九十二年度之年租額分別為一千四百十六元、一千四百十六元、一千四百十六 元及一千二百四十八元。
㈡詎被告甲○○未依約繳納年租金,尚積欠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共計四期租金五千四百九十六元,經原告於每年一、二月間通知限期 於二月底前繳納前年度所應繳之租金後,仍未依據國有耕地租賃契約書第四點之 約定,如期繳納。故依同條約定,逾期繳納租金者應依第一、二款所定計算標準 即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者,每 逾一個月,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一倍為限,加計逾期違約金,因 本件原告係於每年一、二月間通知被告限期於二月底前繳納前年度之租金,故原 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各該期租金,自通知繳納租金當月之三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標準加計逾期違約金。




㈢被告乙○○係被告甲○○之保證人,依租賃書第十三點之約定,被告甲○○如有 積欠租金、不繳納違約金或不履行本租約時,保證人應負賠償之責任,並願拋棄 先訴抗辯權,因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簽訂租約及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判決被告甲○○應給付原告五千四百九十 六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違約金之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 方式計算之逾期違約金等語。
三、被告甲○○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起訴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有耕地租賃契約書、八十九至九十二年 度台南縣政府公告、國有非公用土地換訂租約申請書、切結書各一份為證,經核 與原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主債務人即被告甲○○向原告 承租上開土地,既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租約均 未依約繳納,而被告乙○○為該債務之保證人,於原告對被告甲○○之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即應負清償之責任。
五、從而,原告依據租約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金額、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於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又訴訟費用,由 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訴訟費用自應由被告負擔,茲本件訴訟費用 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金額。七、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附表
┌──┬─────────┬────┬───────┬──────────┐
│期數│租 期│應繳金額│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一 │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一千四百│九十年三月一日│逾期繳納租金未滿一個│
│ │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六元 │ │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
├──┼─────────┼────┼───────┤之二,逾期繳納租金在│
│二 │九十年一月一日至同│同右 │九十一年三月一│一個月以上者,每逾一│
│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日 │個月照欠額加收百分之│




├──┼─────────┼────┼───────┤五,最高以欠額之一倍│
│三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右 │九十二年三月一│為限。 │
│ │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日 │ │
├──┼─────────┼────┼───────┤ │
│四 │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千二百│九十三年三月一│ │
│ │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四十八元│日 │ │
├──┴───┬─────┴────┴───────┴──────────┤
│合 計│五千四百九十六元 │
└──────┴─────────────────────────────┘
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      目 │金   額 ( 新 台 幣 ) │ 備    註 │
├──────────┼─────────────┼──────────┤
│裁   判   費 │壹仟元 │          │
├──────────┼─────────────┼──────────┤
│共       計 │壹仟元 │          │
└──────────┴─────────────┴──────────┘ 法 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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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