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七四三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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