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3年度,2275號
PCEV,93,板簡,2275,2004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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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二七五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送達代收人 唐全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雖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二巷八弄八之一號,然依兩造 所訂立之約定書第八條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影本乙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慶樹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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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