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3年度,1465號
PCEV,93,板簡,1465,20041109,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四六五號
  原   告 早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隴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四六五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二十六日辯論終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明宗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新台幣肆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一月至三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電解電容 等零件數批,其中所交付以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行為付款人,面額分別為新台幣 (下同)七百六十三元及二十一萬七千六百二十四元,到期日分別為九十三年四 月三十日及五月三十一日,票號KC0000000號及KC0000000號 之支票二紙,經原告提示,業因存款不足或終止契約結清戶而退票,另有已交貨 經原告開立統一發票為證,請款金額四千一百二十四元之貨款尚未給付,迭經原 告催討,亦無結果之事實,提出: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各二份、統一發票影本三 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陳述,復不提出書狀以資抗辯,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欠款、利息,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本件為就適用簡易判決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告勝訴部份併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1/1頁


參考資料
隴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早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